和縣燃氣經營網點的設置要求和條件(三級站)
各瓶裝液化氣經營網點:
根據建設部和中國質檢總局《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我縣瓶裝液化氣經營網點的設置要求和條件提出以下方案:
1、燃氣企業的瓶裝液化氣經營網點必須設在有消防通道的平房或低層樓房底層內,不得在學校、娛樂場所、菜市場、重要公共建筑、人口密集區和重要機關等區域設置,與化學危險品經營場所的可靠距離不得小于50米。
2、瓶裝液化氣經營要專店、專人、專營,不得與其他商品混合經營(灶具相關產品除外)。網點近鄰不得有發生明火的設備設施;不得有高壓線、變壓器;網點的經營面積不得小于15平方米;總存瓶量不得超過30瓶。經營點內必須設有防爆燈具、防爆開關、計量器具和經營桌椅;宜設置通風口或泄壓孔;要配備滅火毯(或小棉被)和二只或二只以上4kg滅火器。劃分空瓶區和實瓶區;禁止有火源、地溝,店內禁止住人、用炊。
3、各液化氣網點外還應設有有醒目的禁火標牌和網點聯系電話,室內應有可靠管理制度和用氣知識等相關宣傳材料,
4、公司的投訴舉報及搶險、火警電話、供氣單位可靠責任人(1)和網點可靠責任人、氣重、每日氣價和價格舉報電話等標牌。
5、瓶裝液化氣經營網點經營人要經供氣單位培訓,掌握可靠用氣常識,經考核合格后上崗。要保持網點經營人員的穩定,不得隨意更換,若特殊原因要更換經營人員的,需燃氣企業同意,經培訓合格后放可上崗。
6、經營網點的液化氣氣瓶不得超量存放,不得露天擺放和占道擺放,要有客戶檔案和進出的氣瓶登記表,登記表要注明客戶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氣重、氣價,以便售后服務和可靠責任的可追溯性。
7、全數的瓶裝液化氣經營網點要與燃氣企業掛鉤,與燃氣企業簽訂供氣可靠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可靠責任和義務,經營人要將本人的檔案資料報燃氣企業保存,燃氣企業要完全擔負起管理經營網點的可靠運營和規范服務工作,定期對所屬門點進行可靠檢查,發現隱患的責令其整改,如二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可停止供氣并報主管部門,建議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8、液化氣經營門點設置數量參考《和縣民用液化石油氣布點規劃(2008-2020)》,具體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二OO八年十二月




